周宗书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,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、合伙人;宿州市预防未成年人协会理事,安徽省刑事法律援助团律师。 主要执业领域:包括企业劳动争议法律事务、工伤赔偿法律事务、交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周宗书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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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业证号:13413200810677648
执业律所: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
联系地址:宿州市人民路与汴河路交汇处 华夏世贸广场银座八楼804室
酒后驾车载客,途中遇事故致乘客受伤,被诉赔偿事故的全部损失。4月8日,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,判决被告赔偿原告90%的事故损失,原告自行承担10%的损失。
2008年12月28日,原告施某经人介绍搭乘被告王某驾驶的面包车去市区购物。被告王某酒后驾驶面包车,行至204国道范公大桥时,前轮胎爆炸,车辆失控撞到桥西侧路牙,并致搭乘客施某受伤。该起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,被告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。原告经医院治疗痊愈,共花去医疗费38240元。原、被告对事故损失的负担发生分歧,被告王某认为,自已顺路带施某去市区,未收取任何费用,不应当对施某的受伤负责,不同意赔偿施某的受伤损失。故原告施某诉至法院,要求被告王某承担其事故损失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,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,导致事故的发生,并使乘座人施某受伤,应赔偿王某的事故损失。虽然王某未从施某处获取任何利益,但是其作为驾驶人有保障车上人员人身安全的义务,此义务与是否收获利无关。施某明知王某酒后驾车仍乘座,对其自身受伤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,应适当承担自身损失。
综上,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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